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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1]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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